治安人公考闯关计划—— 公专10分钟速学

作者: 时间:2025-04-20 点击数:

本期内容:公安专业科目

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公安机关权力概述

公安机关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种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

2)强制性。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而公安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4)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

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

1)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

①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②禁止与取缔,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③许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2)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的一种。

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治安行政法规确定社会治安秩序)

3)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4)治安行政强制权: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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