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内容:公安专业科目
公安机关工作的特点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
1.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①阶级性: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我国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
②社会性: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
2.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
3.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①打击: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
②保护:警卫守护;巡逻值勤。
4.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①强制性: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特殊的手段作保障的。
②教育性:对群众(包含违法犯罪分子),实行教育,以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改造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预防工作,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
5.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
6.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
7.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8.管理性与服务性相结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处理好执法、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在管理中做到为民服务,在创新服务中做到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