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人公考闯关计划—— 公专10分钟速学

作者: 时间:2025-05-31 点击数:

本期内容:公安专业科目

公安刑事执法的侦查活动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主体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并且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讯问对象

犯罪嫌疑人,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讯问地点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①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②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③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④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⑤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4.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5.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6.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7.辩护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8.讯问程序

1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9.对特殊人员的讯问

1讯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

2讯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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