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内容:公安专业科目
公安刑事执法的侦查活动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
1.询问主体
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地点
(1)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证);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3.询问程序
(1)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情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4.对未成年人的询问
(1)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询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证人、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询问女性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