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内容:公安专业科目
公安刑事执法的侦查活动
一、搜查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二、搜查主体
( 1 )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
( 2 )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三、搜查证
( 1 )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 2 )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四、见证人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 1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2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 3 )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执法办案职权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聘用人员。
五、强制搜查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六、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