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内容:公安专业科目
公安刑事执法的侦查活动
一、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1.勘验检查的主体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2.现场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3.勘验检查笔录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4.尸体检验
通过尸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方法。
(1)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
(2)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5.人身检查
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1)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2)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
(3)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4)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6.侦查实验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