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学院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9-0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与安全性,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办学管理调整、重大活动举办等事项的风险预判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 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遵循应评尽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以下事项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一)涉及师生薪酬、奖惩、考核等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制定或调整;

(二)举办2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训演练及校外集体活动;

(三)涉及教学改革、专业调整、招生分配等重大办学事项;

(四)涉及校地合作、对外交流、舆情引导等敏感领域事项;

(五)其他经学院认定需要评估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兼顾师生现实利益与承受能力;

(三)可行性评估——是否具备实施条件与保障措施;

(四)安全性评估——是否存在公共安全、意识形态、舆情等风险隐患。

第六条 评估工作由事项承办部门牵头组建评估小组,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及师生代表参与。

第七条 评估程序依次为:事项承办部门提交评估申请与资料清单→评估小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座谈等方式开展调查→综合研判风险等级→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学院审批。

第八条 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级。高风险应暂缓或终止实施;中风险在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后可予以实施;低风险可直接实施。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包含事项基本情况、风险因素分析、风险等级研判、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并报学院综合室备案。

第十条 经评估后实施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动态跟踪风险变化,发现新风险及时补评并调整防控方案,同时报学院综合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应评未评、弄虚作假或防控措施落实不力引发重大事端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相关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个人评优评先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学院综合室统一管理风险评估台账,定期督查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季度汇总工作报学院审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综合室负责解释。


治安学院

202672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山东警察学院 治安学院   鲁ICP备 05001934号